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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林海云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海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966号罪犯林海云,男,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海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13日被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4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199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林海云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