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祖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祖X。被告彭XX。本院在审理原告祖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候鲲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