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环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祖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祖X。被告彭XX。本院在审理原告祖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候鲲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