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6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洪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494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德信街299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峰,该公司郭家支行负责人。被告于洪喜,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洪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