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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武尚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尚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639号罪犯武尚源,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武尚源因犯盗窃罪、掩饰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7日以(2010)同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13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武尚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余0.1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尚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0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