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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王某甲,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乙,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