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王某甲,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乙,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