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成庆风与王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修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成庆风,男,1978年6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明,又名王二明,男,1964年4月26日生。原告成庆风诉被告王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审判员姜甜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庆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喜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道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28日,被告经营的炼油厂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原告提出融资。2013年4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道明共欠原告款4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之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返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道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根据原告的起诉,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00元有无依据,应否予以支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份欠条,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45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9月28日,原告成庆风借给被告王道明20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4000元作为利息。2013年4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显示“今欠到成庆风45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道明从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450000元”的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50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成庆风450000元。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被告王道明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