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聂厚甫、邵世芬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厚甫,邵世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332号申请执行人:聂厚甫,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邵世芬,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聂厚甫、邵世芬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