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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段育红诉被告河南省明泰铝业股份公司、巩义市绿洲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育红,河南省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绿洲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段育红,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来宗,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段育红之父。被告河南省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延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绿洲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育红诉被告河南省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绿洲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育红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育红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育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育红负担。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露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