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顾纪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纪龙,武骏,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顾纪龙。被执行人武骏。被执行人张洁,工作单位蒙牛集团镇江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顾纪龙与被执行人武骏、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金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纪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骏于2014年8月起每月25号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顾纪龙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金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 鹏执行员 谢春雨执行员 冷祥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