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中刑假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罗开全盗窃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开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普中刑假字第66号罪犯罗开全,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日作出了(2011)景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开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1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罗开全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2月18日,罪犯罗开全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罗开全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5日、2013年11月25日分别作出(2012)普中刑执字第1092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开全共减刑1年零9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6日)。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4年7月24日以(2014)普狱假字第66号减刑假释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罗开全予以假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开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开全因犯盗窃罪,2011年2月1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1)景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1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2011年2月18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至2014年6月30日,已执行3年零9月,减刑1年零9月,尚未执行1年零7月。罪犯罗开全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3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经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委托罪犯家庭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云南省景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罗开全假释后,家属接纳度高,监管条件较好,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生活基本有着落,愿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有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景刑一初字4号刑事判决,本院(2012)普中刑执字第1092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罗开全的罪犯入监登记表、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罪犯罗开全家庭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云南省景东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罪犯罗开全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开全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实际履行15000元。此事实有本院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开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社区矫正机构愿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条件较好,没有再犯罪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罪犯罗开全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假释时依法可以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开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天宏人民陪审员 刘 灿人民陪审员 肖 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