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铁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铁西支行,邯郸市大宇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铁西支行。负责人:武文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大宇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玉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铁西支行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大宇运销有限公司已清算且已注销工商登记,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47603.91元及利息,剩余执行标的47603.91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