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二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曹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红,曹军,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0897号原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红,女,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曹军,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红、曹军、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红、曹军、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志红、曹军、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