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边利彪危险驾驶案判决书00271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利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府刑初字第00271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利彪,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08月10日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04月13日被府谷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07月0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07月21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0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利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0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利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7月02日21时许,被告人边利彪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陕KFXX**银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府谷县河滨路第二中学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涉嫌危险驾驶,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边利彪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321.0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相关规定,被告人边利彪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酒精浓度检测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报告、检测结论告知书、机动车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利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边利彪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边利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酒精浓度检测报告、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社会调查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利彪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边利彪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其犯罪情节,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利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