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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速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陈兴源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速字第00336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慧,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兴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陈兴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因无法提供被告陈兴源准确的身份信息,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