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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鲁广秀与张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广秀,张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鲁广秀,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国琴,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鲁广秀与被告张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世礼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广秀和被告张国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广秀诉称:2013年4月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还款后被告还欠原告6000元,被告承诺2014年5月1日归还,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张国琴立即归还借款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国琴辩称:该款系被告之子向原告借的款,实际借款是24000元,该款已还清,因原告多次到被告门市扭闹,被告迫于无赖,才向原告承诺欠借款6000元,该款确系高额利息,不同意归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子系朋友,被告之子曾俊程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到期后,被告张国琴替其子曾俊程归还借款22000元,余款8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款经催收,被告还款2000元,2014年1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承诺在2014年5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余额6000元,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张国琴立即归还借款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承诺书一份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之子应当依约履行归还借款义务;被告在其子未归借款时,向原告归还了大部分借款,余款由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由其归还,该承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该借款的偿还义务;审理中,被告以原告该借款系高利贷为由予以抗辩,但被告未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国琴在本判决生效的十日内归还原告鲁广秀借款6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国琴负担。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礼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