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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苏承芬与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成渝客专CYSD-4标第四项目分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承芬,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IV标第四项目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保字第00113号申请人苏承芬,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IV标第四项目分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北路602号3楼。负责人于恩广,经理。申请人苏承芬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IV标第四项目分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3万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IV标第四项目分部在建行重庆永川支行账号的存款63万元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两年。若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前五至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盛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