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建平与秦玉红、刘林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平,秦玉红,刘林志,刘乙蓓,刘值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宋建平,兴安县体育运动事业管理中心职工。被告秦玉红,农民。被告刘林志,农民。被告刘乙蓓,农民。被告刘值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平与被告刘林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新颜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张衍兴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钰第页,共2页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