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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唐祖兵与宜兴市大明电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祖兵,宜兴市大明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唐祖兵。委托代理人蒋曙光,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兴市大明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祖兵与被告宜兴市大明电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祖兵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唐祖兵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祖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祖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