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骆开学、吴治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骆开学,吴治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绥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骆开学,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治会,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绥行非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执行绥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骆开学、吴治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骆开学、吴治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骆开学、吴治会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3116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黄牛两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骆开学、吴治会所有的黄牛两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模审判员 郭凤乾审判员 周廷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