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真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国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真银,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真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真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真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真银存款4299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鸿飞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