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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梁锦洪与化州市草酸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锦洪,化州市草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锦洪,男,汉族,现住某县。被执行人化州市草酸厂(原化州县草酸厂)。地址:化州市某镇某路口。法定代表人:许日坚,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梁锦洪与被执行人化州市草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茂化法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化州市草酸厂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梁锦洪,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的相关财产暂未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梁锦洪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梁锦洪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助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