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曲民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469-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责人王洪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怀亭。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责人李卫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