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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定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621号罪犯王定新,男,生于1963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王定新曾于1981年3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0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定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定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定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定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定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陈杨梅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