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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达辉贩卖毒品判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法执字第167号被执行人李达辉,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达辉贩卖毒品判处罚金一案,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澄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金1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达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夫审判员 吴     圣     兴审判员 郑蓓蓓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审核:林明礼撰稿:吴圣兴校对:李波印刷:李妹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8日印制(共印8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