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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少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胜利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少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86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西华县。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代理检察员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被害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XX对朱XX谎称只要给钱,不需要考试其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朱XX便委托刘XX办理刘XX、马XX、黄XXC1型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赵XX、王XXA2升级A1机动车驾驶证。刘XX承诺于2014年1月6号前将办理好的驾驶证交于朱XX,否则全额退款。朱XX先后共交予刘XX33000元人民币,用于办理驾驶证。刘XX收到钱后,并未给朱XX办理驾驶证,而是将钱用于自己的吃喝开销。2014年1月6日,刘XX为了应付朱XX,以1600元的价格向马XX(刑拘在逃)购买了五张假机动车驾驶证,然后将五张假机动车驾驶证交予朱XX,经查验五张机动车驾驶证均为假证。另查明,被告人刘XX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退赔赃款25000元,在开庭审理阶段退赔赃款5000元。已经取得被害人朱XX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X陈述;证人王XX、赵XX、刘XX、刘XX、黄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假驾驶证六套,辨认笔录、被辨认照片、辨认说明,合同书、协议书二份,被害人朱XX流水帐单一张,谅解书、收条、领条,发破案报告,被告人刘XX的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办理假驾驶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朱XX现金33000元,被告人刘XX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同时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规定,系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对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刘XX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33000元,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人刘XX诈骗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进行处罚。被告人刘XX已经退赔赃款30000元,取得被害人朱XX的谅解,且被告人刘XX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董海军审判员  高雷辉审判员  李沐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