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许宝国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宝国,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00474号申请人许宝国,男,1942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占青,村主任。申请人许宝国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房民初字第7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房民初字第700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沈宝建执行员 崔文生执行员 穆启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