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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县渝南建材有限公司与敖宽敏、廖进先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县渝南建材有限公司,敖宽敏,廖进先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2127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县渝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组织机构代码:20347511-0。法定代表人王茂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宽敏,男,汉族,生于1943年1月17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廖进先,女,汉族,生于1943年10月3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敖开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公民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兴贵,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5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公民代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县渝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南建材公司)与被告敖宽敏、廖进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4日第1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8日由代理审判员曹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益林、张吉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南建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喻祯洪和被告敖宽敏、廖进先及其委托代理人敖开琼、赵兴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依法登记注册经营页岩砖、水泥制品等的企业,其前身为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2013年6月原告拟定实施生产技改,2013年7月办理了“年产13万m3烧结空心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原告在技改过程中,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原告在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该土地系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的澡堂用地)对原农户通道进行改道施工,从2013年6月到至今,只要原告到该土地上(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的澡堂用地)对农户通道进行施工,二被告就会立即到该土地上阻拦施工,并在原告用于修建农户通道的土地上种上了蔬菜,迫使原告停止施工,给原告的技改工程造成了妨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告曾多次向当地村、镇及派出所反映此事,要求协调解决,但未能协调处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排除二被告阻拦原告施工;2、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并恢复原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敖宽敏、廖进先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诉称不属实,二被告与原告没有生产经营方面的纠纷,只有自留地经营管理权之争,二被告没有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告对该地块无任何征用、占用和租用的手续,这块地一直以来是二被告的自留地,二被告已耕种多年,有土地证为凭。早在赶水页岩砖厂建厂初期,时任厂长杨国畔找到二被告口头约定,为了方便厂里职工洗澡,临时占用二被告自留地十几个平方,同时杨厂长承诺澡堂建好后,二被告全家可以免费洗澡,当时,二被告为了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便默许此事。后来,澡堂搬迁到上面厂区内,二被告将澡堂恢复为自留地,并且种上了农作物,几十年来一直相安无事,村民和干部可以作证。2013年6月,原告封闭厂区,给行人带来不便,必须改建一条大道方便群众,但原告未与二被告协商,强行施工,二被告坚决不答应,誓死捍卫自留地的经营管理权利,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渝南建材公司系生产经营页岩砖、水泥制品等产品的企业,该公司系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改制而设立。2013年6月,原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技改项目工程,该项目名称为“年产13万m3烧结空心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并办理了备案登记。在技改过程中,为了便于经营管理,方便群众出行,原告在其租用赶水镇铁石垭村2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该土地系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的澡堂用地)对原农户通道进行改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认为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的澡堂用地系其自留地,多次阻止原告施工,原告认为二被告的阻止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租用土地的使用权的行为并恢复原状。另查明,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位于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2组(原綦江县赶水镇玉丰村当坝队),占地15亩,成立时依法取得了相关的占地手续,该厂曾在其厂房下方(占地范围内)建有职工澡堂,澡堂所在地地名为湾湾滩岩子(又名黄桷湾),后澡堂被拆除。赶水砖厂改制后成立渝南建材公司,渝南建材公司继续在该厂的占地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渝南建材公司每年均向铁石垭村第二村民小组支付土地租金。被告敖宽敏家庭承包地共计为1.31亩,其中田1块0.35亩,土4块0.96亩,自留地为0.15亩。土的地块名称为董树林坟0.15亩,当坝半坡0.18亩,本人后面0.48亩,窑基土0.15亩,前述四块地均有明确的四至界畔,自留地无地块名称及四至界畔。审理中,原告申请对二被告的阻碍施工行为进行先予执行,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对二被告的阻碍施工行为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已将农户通道改建完毕。二被告认为本案是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本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的申请,但二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相关依据,因此本案应继续进行审理。另二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农作物的损失10000元及恢复土地原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綦赶府(1985)字第26号文件、占地申请书、綦占地(1985)字第24号文件、评审意见、备案登记证、赶水派出所证明、协调会记录、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赶水镇铁石垭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即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的澡堂用地系赶水镇铁石垭村2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土地系赶水镇铁石垭村第二村民小组租给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使用的土地,原告渝南建材公司系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改制而设立,并继续在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占地范围内生产经营,每年均按期交纳土地租金,因此原告渝南建材公司对所租用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原告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技改工程,在施工中,为了便于经营管理,方便群众出行,对农户通道进行修改,并无不妥。被告敖宽敏、廖进先认为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的澡堂用地是其自留地,但其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未载明自留地的位置及四至界畔,赶水镇铁石垭社区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二村民小组均证明该地块不属于二被告的自留地,且经本院调查走访,查证该土地是原綦江县赶水页岩砖厂的澡堂用地,非二被告的自留地。因此对二被告辩称是其自留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二被告在该土地上栽种农作物及阻碍施工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所租用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租用土地的使用权的行为并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被告庭审中要求原告赔偿农作物的损失10000元及恢复土地原状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敖宽敏、廖进先立即停止对原告重庆市綦江县渝南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的农户通道施工中的妨碍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已先予执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敖宽敏、廖进先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曹 军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人民陪审员  张吉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