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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唐巧玲与田景林、叶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609号原告唐巧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明君,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景林,居民。被告叶梅春,(身份证号xxxxx),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巧玲与被告田景林、叶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益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