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唐巧玲与田景林、叶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609号原告唐巧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明君,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景林,居民。被告叶梅春,(身份证号xxxxx),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巧玲与被告田景林、叶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益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