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牛孝荣与砀山隆华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孝荣,砀山隆华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牛孝荣,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隆华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南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孝荣与被告砀山隆华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牛孝荣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孝荣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牛孝荣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