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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鸡西市天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嘉禧木业有限公司、崔民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天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嘉禧木业有限公司,崔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昌伟,男。委托代理人王庆华,男。被执行人鸡西嘉禧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喜凤,女。被执行人崔民芝,女。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天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嘉禧木业有限公司、崔民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681115元,案件受理费5515元,合计686630元,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宪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