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汪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