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汪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