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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民三调确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清、冯义贵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清,冯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三调确字第00048号申请人李清。申请人冯义贵。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清、冯义贵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黄书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清、冯义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2014年6月11日经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协议签字之日起,李清一次性赔偿冯义贵3**元,修理费由李清承担;二、本协议双方自愿协商,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书银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