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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高生、李生礼、孙传军、王喜禄、李玉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高生,李生礼,孙传军,王喜禄,李玉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委托代理人:孙义宝。被执行人:李高生,男。被执行人:李生礼,男。被执行人:孙传军,男。被执行人:王喜禄,男。被执行人:李玉起,男。本院在执行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高生、李生礼、孙传军、王喜禄、李玉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保留债权,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