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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耿某与侯某学、侯某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侯某学,侯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侯某学,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侯某静,女,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某学有惠农一卡通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依法停止支付至今的被执行人侯某学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的补贴款人民币18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焦建国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