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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钦南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2014)钦南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王中钲与被执行人薛宁民间借款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钲,薛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南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王中钲。被执行人薛宁,1964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中钲与被执行人薛宁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