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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03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程群英与吴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群英,吴为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商初字第03004号原告:程群英。被告:吴为全。原告程群英诉被告吴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4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聪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群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为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2月1日,被告吴为全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程君英(即原告程群英,系被告误写)材料款34470.00元(叁万肆仟肆佰柒拾元正)。嗣后,被告于2013年1月支付原告材料款20000元,并于同年3月19日在欠条中备注:余款14470元(壹万肆仟肆佰柒拾),2013年4月19日前付清。为此,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1447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为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程群英尚欠材料款144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吴为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