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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毕西泉、湖北省山东商会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西泉,湖北省山东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383号申请人毕西泉。申请人湖北省山东商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北斗大厦308室。法定代表人:周垂远委托代理人徐勤萍(特别授权代理),女。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毕西泉、湖北省山东商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闫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毕西泉、湖北省山东商会因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23日经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人民调解协议:1、湖北省山东商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毕西泉借款450000元,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2月21日按照年息20%计算;2、双方对此纠纷再无其他异议。经审查,申请人毕西泉、湖北省山东商会所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毕西泉、湖北省山东商会于2014年7月23日经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所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其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忠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