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柱英与被执行人胡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柱英,胡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凌柱英,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胡德林,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凌柱英与被执行人胡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德林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凌柱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蒙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百炼审判员 姚福光审判员 黄世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