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向远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向远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28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向远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向远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远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向远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