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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吴继米与佛山市高明区状元居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米,佛山市高明区状元居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吴继米,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状元居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区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吴继米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状元居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继米负担。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书记员  林玲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