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00084-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伍家岗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覃江陵,杨宝洪,饶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84-1号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覃江陵。被告杨宝洪。被告饶燕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江陵、杨宝洪、饶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原告自愿提供商业用房(产权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4006**号);担保人余自钢自愿提供人民币10万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余自钢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358号商业用房的更名过户手续(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4006**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担保人余自钢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何之华人民陪审员 郭兴宽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德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