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辖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燕与被告张建军、王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燕,王晓玉,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辖初字第121号原告顾燕,女,汉族,1975年5月5日生,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邵正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德胜,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玉,女,汉族1977年2月21日生,无业。被告张建军,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生,无业。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仁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成龙,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顾燕诉被告王晓玉、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晓玉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王晓玉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本市玄武区XX街6号5幢801室,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王晓玉经常居住地在本市鼓楼区XX路201号XX公寓,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晓玉提供其户口簿及物业证明,证明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本市玄武区XX街6号5幢801室。原告在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的(2014)玄民初字第383号案件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也均记载被告王晓玉住本市玄武区XX街6号5幢801室,该地址不属本市鼓楼区管辖范围。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王晓玉经常居住地在本市鼓楼区,因其主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建军虽住本市鼓楼区,但其作为担保人,其保证合同应当按照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晓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玫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