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少民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窦某甲与门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某甲,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少民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某甲,男,2002年7月11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窦某丙(系窦某甲之父),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某,女,1970年10年2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窦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少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窦某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窦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窦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红审 判 员 张誓言代理审判员 石镜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