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霞飞与王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飞,王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李霞飞,女,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剧院家属楼4单元501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继民,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榆林市长城路建行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501室,系榆林市建行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李霞飞与王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6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继民应向申请执行人李霞飞偿还人民币125000元、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36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继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霞飞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