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霞飞与王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飞,王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李霞飞,女,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剧院家属楼4单元501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继民,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榆林市长城路建行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501室,系榆林市建行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李霞飞与王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6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继民应向申请执行人李霞飞偿还人民币125000元、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36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继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霞飞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