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友亮与被执行人建瓯市闽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友亮,建瓯市闽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陈友亮,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河边***号。委托代理人陆德勇,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建瓯市闽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商业城四楼105号。法定代表人林国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国峰,男,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瓯市水西兴泰街**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亮与被执行人建瓯市闽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建瓯市闽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友亮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1904元并支付执行费228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系系列案件之一,建瓯市闽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执行字第8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