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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诉孙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孙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川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贤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吉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孙磊,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生。原告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模具公司)诉被告孙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模具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模具公司诉称:被告孙磊为原告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2010年10月25日,被告孙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因无钱救治,被告及妻子多次向原告借支医疗费共计60000元。现被告早已结束治疗并辞职离开公司,但绝口不提还款事宜,原告无奈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孙磊缺席未答辩。原告武汉模具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0年11月1日的付款审批单及借条;2、2010年11月11日的付款审批单及借条;3、2010年11月14日的付款审批单及借条;4、2011年4月8日的付款审批单;5、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6、被告孙磊的常驻人口基本信息单和其妻刘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孙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磊系原告武汉模具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2010年10月25日,被告孙磊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中受伤。因无钱救治,被告及妻子多次向原告单位借支医疗费共计60000元。其中:2010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0年11月11日借款10000元;2010年11月14日借款10000元;2011年4月8日借款10000元。后被告孙磊以上班途中受伤系工伤为由,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该委员会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对被告的工伤待遇问题进行了解决,并对孙磊向武汉模具公司借款60000元用于疗伤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但未作出处理。现原告索要借款无果,特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孙磊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向原告借款60000元是事实。鉴于被告的工伤待遇问题已通过仲裁解决,故对所借原告款60000元,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基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孙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