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商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土支行与吴万贵、肖耀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土支行,吴万贵,肖耀军,江阴市致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商初字第0634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土支行,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迎宾西路2号。负责人屠立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天蕾,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雷,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科员。被告吴万贵。被告肖耀军。被告江阴市致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花北村(火车站后)。法定代表人刘晓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璜土支行)与被告吴万贵、肖耀军、江阴市致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璜土支行负责人屠立波、委托代理人李天蕾、孙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万贵、肖耀军、致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璜土支行诉称:农商行璜土支行于2012年10月24日与吴万贵签订暨阳卡“银贷通”使用合约,合同约定吴万贵向农商行璜土支行申领暨阳卡“银贷通”,肖耀军、致远公司为吴万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签订暨阳卡“银贷通”保证担保合同。截止2013年7月25日,吴万贵使用“银贷通”共结欠本金548567.38元。农商行璜土支行多次催讨,吴万贵仍未还款,肖耀军、致远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农商行璜土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吴万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48567.38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4856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2、肖耀军、致远公司对吴万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吴万贵、肖耀军、致远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农商行璜土支行与吴万贵签订了《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暨阳卡“银贷通”使用合约》(以下简称使用合约)一份,主要约定:农商行璜土支行核准吴万贵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吴万贵的使用额度为100万元,本条所涉使用额度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吴万贵使用暨阳卡“银贷通”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使用利率为年利率12%,吴万贵在每月19或20号营业终了前,应按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吴万贵未能及时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农商行璜土支行有权停止该卡使用。……吴万贵使用暨阳卡“银贷通”,必须按月还款,每月在对帐单提示的帐单还款日前,至少归还最低还款额,也可全额还款,逾期不还,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农商行璜土支行无需通知吴万贵即可停止其暨阳卡“银贷通”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暨阳卡“银贷通”。(一)吴万贵违反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二)吴万贵资信情况恶化……在以上情况下,吴万贵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必须一次清偿。同日,肖耀军、致远公司分别与农商行璜土支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肖耀军、致远公司自愿为吴万贵申领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暨阳卡“银贷通”项下从暨阳卡“银贷通”卡片发放吴万贵之日起到2013年10月31日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2、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暨阳卡“银贷通”的全部债务,包含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及债权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追索债权而产生的调查费用、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合同签订后,农商行璜土支行按约向吴万贵发放了暨阳卡“银贷通”卡片,至2013年7月25日,吴万贵使用“银贷通”共结欠借款本金548567.38元,经农商行璜土支行多次催款,吴万贵均未还款,肖耀军、致远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农商行璜土支行于2014年4月23日具状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暨阳卡“银贷通”使用合约、暨阳卡“银贷通”保证担保合同、合作卡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农商行璜土支行与吴万贵签订的使用合约、与肖耀军、致远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吴万贵未按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合约约定,故农商行璜土支行要求吴万贵一次性清偿未偿债务并承担利息及滞纳金的请求符合合约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保证担保合同对担保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农商行璜土支行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故肖耀军、致远公司应对吴万贵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万贵、肖耀军、致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出抗辩和证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万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土支行借款本金548567.38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4856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二、肖耀军、江阴市致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吴万贵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最高限额1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49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土支行已预交),由吴万贵、肖耀军、江阴市致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土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