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再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沧州永合铸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沧州永合铸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再字第00012号原审原告沧州永合铸造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魏永会,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永江,住址:河北省献县。原审被告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沧州永合铸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5日作出(2010)献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租金16092元,退还租赁物4.5米钢槽1块、拉筋310根,或折价赔偿2090元;三、被告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73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2年1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院作出的(2010)献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中所列原审被告“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实际应为“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6月6日经本院院长决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作出(2014)献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0)献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再审期间,原审原告沧州永合铸造有限公司2014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认为系起诉时误将“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书写为“哈尔滨圣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后将另行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同时原审(2010)献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应该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献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审原告沧州永合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审原告沧州永合铸造有限公司承担,退还沧州永合铸造有限公司237.5元。审判长 于翠霞审判员 何云先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