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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随学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随学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王莉莉,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随学化,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莉莉与被告随学化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莉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