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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二初字第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0388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于榴香,天津市蓟县冠群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学东。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的委托代理人于榴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东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金。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12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1份。被告王学东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王学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7个月(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被告必须按月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若被告晚于还款期限还款,应向原告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限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计算,每月单独计算及其他条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偿还原告利息28000元,当日双方约定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7月12日。期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及2013年7月12日以后的利息。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当庭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持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罚息重复计算且标准过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东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学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泽国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人民陪审员  孟祥龙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